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发表时间:2017-09-04 17:16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提高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护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工程范围 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工程配套费收取范围包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商品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 (一)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内容及界限范围。城市供水主管网或管网甩口至住宅小区用户供水计量表(含)之间的供水系统所有管道设备设施,达到小区供水正常运行、管理和用户正常用水要求的所有项目,包括:管道、井室、阀门、二次供水设备、管件、供水计量表、室外消防栓及连接管道、集抄或远抄线路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及审查、材料设备购置、安装建设;与小区供水安装有关的所有开口、接水、检查、报验和验收、检测和试验、资产移交、设备落户、正式供水工作及手续办理;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的施工用水开口、阀门、水表、管件及井室等。施工用水在城市管网开口处管径由建设单位与县自来水公司商定。 (二)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内容及界限范围。城市高压供电接火箱(T接箱)或环网柜以下至住宅小区用户电力计量表(含)之间的供配电系统所有线路设备设施,达到小区供电正常运行、管理和住户正常用电要求的所有项目,包括:开闭所、高低压电缆、变压器、高低压配电箱柜和控制箱柜、电力计量表及箱柜、供电管理远抄线路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及审查、材料设备购置、安装建设;与小区供配电安装有关的所有接火、检查、报验和验收、检测和试验、资产移交、设备落户、正式供电工作及手续办理;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的施工用电箱式变压器和高压供电线路,开工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施工用电不少于一台630KVA箱式变压器,开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施工用电不少于两台630KVA箱式变压器,具体安装位置由建设单位和县供电公司商定。 (三)供暖配套工程内容及界限范围。城市供暖主管网至住宅小区用户供暖计量表(含)之间的供暖系统所有管道设备设施,达到小区供暖、采暖正常运行、管理和使用要求的所有项目,包括:高低温供暖管道、管件、阀门、换热站内部所有设备、计量表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及审查、材料设备购置、安装建设;与小区供暖安装有关的所有开口、连接、检查、报验和验收、检测和试验、资产移交、设备落户、正式供暖工作及手续办理。 (一)供水、供暖容量配置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地方规定的要求进行配置。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居民住宅:100平方米以下的,按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含)至150平方米的,按8千瓦配置;15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10千瓦配置;别墅按16千瓦配置。非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50瓦配置。其他设施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费收费标准 供水、供电、供暖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供水配套费30元/平方米;供电配套费:多层85元/平方米,高层95元/平方米,低层复式住宅115元/平方米;供暖配套费65元/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以上标准的80%收取相关配套费。居民住宅附属车库(包括地下车库)、储藏室、阁楼不计入收费面积。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设计或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供电设施配套中居民住宅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非居民住宅供电按每平方米50瓦配置,超过50瓦的,每平方米供电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或规范执行。 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县供热公司分别设立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费专户,实行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除上述专项配套费外,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涉及供水、供电、供暖工程及保证正常运行的其他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施工用水、用电的设计、建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县审计、物价、财政和住建部门对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费收缴、使用进行监管。住宅小区供水、供电和供暖设施工程竣工结清费用后的专户余额可在不同住宅小区间调配使用。县审计部门对住宅小区供水、供电和供暖设施建设实行过程监管和跟踪审计,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供热公司依据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列支费用。县审计部门对配套费收取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确保按规定收支管理。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供热公司依据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设施工程专业规划,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保障居民享受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优质服务,上述设施产权归各专营部门所有,并对上述设施的维修维护和管理终身负责。 (二)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供热公司在配套设施工程建设中必须做到质价相符,并在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采购及考察、隐蔽工程验收等阶段,通知县审计、财政、住建等各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现场监督核查,确保住宅小区供水、供电和供暖设施工程的顺利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和供暖配套设施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县供热公司须积极组织施工力量,做好工程招标采购、材料设备供应和协调配合,2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实现正式供水、供电、供暖。 (三)在工程开工建设前30日内,开发企业应当与相关专营部门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核定的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配套费总额的10%缴纳;相关配套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前15日内,开发企业应当向相关专营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按照核定的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配套费总额的50%缴纳,余额待供水、供电、供暖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送水、送电、送暖前,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一次性缴清。 五、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整改和接收 (一)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仍由原建设单位管理维护的,由原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相关街道和供水、供电、供暖主管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单位接收,统一管理、维护。 (二)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已交由社会化管理的,应逐步纳入改造,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利津县财政局 利津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利津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利津县水利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利津县供电公司 2017年5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