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9-12-26 14:22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无负压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利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不定期巡查运行情况,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运行工作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运行工作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运行工作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生活饮水卫生许可证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著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无负压设备运行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设备间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必须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

八、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无负压水泵房使用管理制度

一、无负压水泵房管理

1、无负压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值班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无负压水泵房;值班人员要对无负压水泵房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水泵、管道接头和阀门有无渗漏水现象。  

2、经常检查无负压水泵控制柜的指示灯指示、观察停泵时水泵压力表指示。。
    3、生活水泵(无负压稳压供水水箱)规定月至少排水一次。
    4、无负压泵房每星期由分管责任人打扫一次,确保泵房地面和设备外表的清洁。
    5、水池观察孔应加盖并上锁,钥匙由值班人员管理;透气管应用纱布包扎,以防杂物掉入水池中。
    6、保证无负压泵房的通风、照明,以及应急灯在停电状态下的正常使用。
    7、按照水泵保养要求定期对其进行维修保养。
    二、水泵操作
    1、开泵前检查进水阀是否打开,市政供水水压是否正常。
    2、打开水箱出水阀,往泵内注水,排尽泵内空气
    3、电机与水泵联轴器要双手能转动,如有卡阻现象,则需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投入使用
    4、水泵正常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水泵系统仪表读数、轴承发热情况,调整填料滴水,水泵振动和杂音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
    5、水泵停止运行前,应先关闭出水阀门,然后按“停止”开关,停止供水。
   三、水泵维护与保养
    1、轴承的最高温度不大于80℃(轴承温升不大于40℃).
    2、填料处漏水应保持少量均匀.
    3、轴承油位应保持在正常位置,不能过高或过低,过低时应及时补充.
    4、水泵电气柜接触器主开关每月要检查一次。
    5、常年使用的水泵,还应定期清洗底阀及进水管路;长期停止使用设备,应将泵拆卸清洗上油,包装保管.
    6、泵房每两两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擦洗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部门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巡查频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水质安全。

五、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并存档。

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根据规定办理并出具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所有负责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三、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鼠害等侵入,防止投毒等现象发生。

四、设备间加锁,有专人负责。

五、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六、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七、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八、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二次供水卫生检查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二、供管水部门每周进行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问题或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二次供水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三、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档案内容:经营单位二次供水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单位卫生机构、卫生区域划分、各项卫生制度、各种监督检查记录、个人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巡查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情况。

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着力提高本单位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本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为本单位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创建和构筑平安和谐社会。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三、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供水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知各用水户,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

五、若因水体问题,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立即停止供水,拨打120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对事发单位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六、如遇洪水暴发,污染了管网水,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管网。同时,调用送水车为用户提供饮用水,等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七、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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